盗用他人商品宣传图引流 一公司被法院判赔5万元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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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电商领域,“盗用宣传素材”已成为常见的竞争乱象。许多经营者认为“用用图片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这一行为很可能已经踏入了侵权的“雷区”。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一公司盗用他人商品宣传图引流,被判侵权并赔偿5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初,A公司为推广旗下的削皮刀产品,专门设计了一套产品展示图,图中清晰展示了削皮刀外观,并配有“网红削皮刀”“削皮超快不伤果肉”等宣传文字。2023年2月,A公司开始使用该展示图作为其削皮刀商品的宣传图片,并与带货网红刘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合作推广。合作结束后,A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B公司销售的同款削皮刀,曾经帮自己推广的刘某也在其商品橱窗里销售B公司同款产品,使用的产品展示图也和自家的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B公司与刘某未经许可盗用其宣传图,侵犯了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刘某下架图片、公开道歉并赔偿7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图片仅是普通产品照,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行为源于“行业惯例”,从其他店铺转载而来,主观无恶意。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与刘某是否侵害A公司著作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摄影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一定艺术性,体现作者在色彩、光线、构图等方面的创造性选择及审美意义。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图片虽由其创作,但其文字部分为行业常见宣传用语,不具有独创性。照片部分仅为削皮刀的客观展示,目的是宣传产品,未体现艺术层面的创作目的和明显审美价值,不满足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B公司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与B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同类削皮刀,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关系。网店经营者在平台开设店铺宣传商品,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图片、视频、文字描述等,商品图片对于网络销售而言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之一。A公司于2023年2月起即使用涉案图片宣传商品,而B公司未经许可直接盗用该图片,结合刘某曾为A公司推广同款商品,后转而帮B公司推广并获取分成的事实,可见B公司和刘某主观上具有利用A公司宣传图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B公司与刘某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侵权所得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销售范围、销量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B公司和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电商领域,“盗用宣传素材”已成为常见的竞争乱象,小到商品主图、详情页文案,大到产品测评视频、品牌宣传海报,都有可能被同行直接“复制粘贴”用于自身引流。很多经营者误以为“盗用宣传素材”系行业通常做法,产品展示图一般不属于著作权保护作品,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商品宣传图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擅自盗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宣传素材,误导消费者,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在此提醒,市场经营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切勿抱有“抄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赔偿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注意甄别,选择正规商家及合法宣传的商品,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汤山文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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