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11月24日,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八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记者看到,此次发布的八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包括郭某、刘某逃税案,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
其中一案中,被告人郭某、刘某成立的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2月至12月间,在与四川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这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经查,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最后,郭某、刘某被判逃税罪,郭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另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中,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始终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正法治化环境。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潘未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