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发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法院:构成开设赌场罪,获刑6年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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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则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为赌博网站做代理,直接控制参赌人员进入网站的权限并主导赌资流转430余万元。近日,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法院警示:这种看似无本万利的赌博代理“生意”实为犯罪,轻则面临管制、拘役,重则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为某赌博网站做代理,为了牟取更多“代理费”,黄某积极发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赌客需使用黄某提供的密码登录赌博网站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并由其代为充值换取积分,才能在该网站上赌博。被告人林某明知黄某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给黄某用于收取部分赌资,并按照黄某要求将收到的赌资转移。

经查,被告人黄某先后发展9人在其代理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收取赌资高达432万余元。林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帮助黄某收取、支付5名参赌人员的部分赌资。2024年8月,林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赃15.8万元。同年9月,黄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清晰地揭示了开设赌场罪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充当赌博网站代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直接组织、经营实体赌场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网址、验证码及代为充值积分等方式,直接控制参赌人员进入网站的权限并主导赌资流转,其行为特征明显区别于普通参赌人员,并已超出单纯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范畴,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经营性特征,符合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本质属性。

法院警示,赌博代理不是“生意”而是犯罪,轻则面临管制、拘役,重则可判处有期徒刑。市民若发现相关赌博网站代理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 李璐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桂桐 三审 余晓泽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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