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暨《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11月21日,为弘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精神,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如牟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如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张某强奸案中,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法庭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帮助;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
此外,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制裁施暴者、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司法办案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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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父亲责骂暴打致重度抑郁,法院: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其中,“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据介绍,李某(女)与庞某(男)原系夫妻,离婚后女儿庞小某(2013年生)随庞某共同生活。庞某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2023年3月,庞某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导致面部出血,李某陪同女儿报警。2024年9月,庞某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李某再次陪女儿报警并验伤,经诊断,庞小某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存在瘀伤。
在民警询问中,庞小某表示一直被其父庞某打,想要跟随母亲生活。不久李某发现女儿情绪萎靡、夜间失眠,遂带其进行心理咨询。经前往区、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庞小某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某自述,其有喝酒习惯,除前述两次报警情形外,其平时存在对女儿的体罚式教育。
2024年11月,李某代庞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某对庞小某的打骂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故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庞小某实施家庭暴力。庞小某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2024年9月起因心理问题未能正常上学,后办理休学,现仍在服用药物及接受心理治疗中。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庞某则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庞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心理治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庞小某殴打、责骂,造成女儿身体遭受伤害,精神亦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庞某作为与女儿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但未能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还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后仍不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更没有进行积极的后续治疗,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决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继父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继女被强奸时不敢反抗判,被判强奸罪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其中,“张某强奸案”值得注意。
案情显示,2022年7月,吴小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市与其母亲、继父张某等人共同生活,吴小某从母亲口中得知并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22年10月5日晚,吴小某的母亲因与张某发生争吵而离家不敢回,其间张某告诉吴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22时许,两人发生性关系,其间张某用手机录制视频。之后,吴小某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涉视频中被害人行为出具分析报告,法院准许该申请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小某因知晓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并多次对吴小某母亲实施家暴,基于对张某的惧怕,在被性侵时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分析报告及其出庭时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说理清晰、合乎逻辑,与在案其他证据无矛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综上,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需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被害人吴小某知道母亲长期遭受继父张某家暴且因惧怕再次遭受家暴而离家,以及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处于生活依赖与被恐惧控制的双重弱势关系中,其心理和行为模式必然受到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不能简单将其没有反抗的行为误认为系自愿的表现,而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同时,当案情所涉知识较为专业,应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因素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跨学科支持,借助专业力量将之置于持续存在的家暴背景中进行综合审查,契合上述要求。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受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入选反家暴典型案例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记者注意到,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牟某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同时,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牟某与陈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始终纠结于陈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实施割腕自残,最终服用药物自杀。牟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陈某在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某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某长期、日积月累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造成陈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牟某作为陈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某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最终造成陈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余晓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