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
本应为人师表,遵循职业操守
却利用职业便利
对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
最终被绳之以法……
今天,普法君带大家一起了解
这起由检察机关披露的真实案例
给家长、孩子们敲响警钟!







上述案例中,刘姐在课外培训机构为女儿小朵报了“一对一”辅导班,殊不知辅导班老师王某利用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对小朵实施猥亵行为,并以“秘密游戏”为名威胁孩子不准告诉他人。直到刘姐察觉端倪,得知女儿遭遇后,求助“法律明白人”阿鹏、小布,在他们劝导下选择报警举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小朵提供了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同时为其父母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王某终身从业禁止。

普法君提醒
家长要时刻关注
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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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察觉异常
若孩子突然抗拒上学、情绪异常、身体出现不明伤痕或行为突变,应仔细询问、耐心沟通,警惕是否遭受侵害。
开展性教育启蒙
教会孩子识别“身体隐私部位”,理解“好的接触”和“坏的接触”,明确拒绝他人不正当的身体触碰。
鼓励孩子勇敢说“不”
告诉孩子:凡是被要求“保密”的触碰,一定要告诉父母或其他信任的成年人。

普法君再次提醒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教育部门和有关机构
应当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背景
定期开展师德与法治教育
强化教学监管
避免“一对一”等封闭环境下的风险隐患
建立健全投诉与反馈机制
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绝不容忍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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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联系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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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个孩子
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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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