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未成年人被诱贩卖涉毒电子烟,法院判了!

深圳普法
06-25 17:08
摘要

上述案例中,中学生丽丽由于缺乏辨别能力和教育引导,被其在社会上结交的所谓“朋友”利诱,一同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贩毒分子擅长伪装身份

悄然渗入青少年群体

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不足

法律意识薄弱

极易被“高回报、零风险”的谎言诱骗

从而沦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工具人

今天,跟着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以下真实案例改编的漫画

上述案例中,中学生丽丽由于缺乏辨别能力和教育引导,被其在社会上结交的所谓“朋友”利诱,一同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不法分子以“独家秘方”“零成本高回报”为幌子,隐瞒电子烟弹的毒品成分,导致丽丽多次实施贩卖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丽丽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普法君提醒

警惕毒品伪装:新型毒品常伪装成电子烟、零食等,陌生人提供的“提神”“上头”产品需高度警惕。

抵制不当利诱:对“轻松赚钱”等话术保持清醒,任何涉及不明物品的推销均可能涉毒。

及时举报求助:发现涉毒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禁毒部门举报,避免误入歧途。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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