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排水管理进小区长效机制。
近年来,深圳积极推进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委托管理,2019年11月印发的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实施方案和2021年1月实施的《条例》明确,除产权人明确表示自行管理之外,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费用由财政补贴。上述做法对解决深圳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发挥积极作用。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业主对建筑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落实好上位法,深圳修正《条例》,压实建筑小区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主体责任,并优化政府管理范围与财政投入机制。
新修正的《条例》规定,市政排水设施、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行管理的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基于水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经产权人同意,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的建筑小区类别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委托的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合同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运行服务费。
编辑 李斌 审读 桂桐 二审 王雯 三审 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