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通知称,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境外人士目前在深圳购房的条件为:提供有效期内护照、发证之日到购房之日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工作许可证,如果工作许可证未满一年,提供一年以上个税证明或购房之日前一年至发证之日期间的个税证明。
乐有家研究中心认为,该政策能够提升交易效率,境外个人现在凭购房合同就能先办理外汇结汇支付,后续再补备案证明,将大幅度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不确定性,有利于现房和二手房市场,助力核心城市资产热度进一步提升。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