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钱,离婚还一半还是全部?深度解析法律上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律师大V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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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反复证明,仅凭情感信任或模糊约定难以抵御法律风险,唯有通过严谨的协议设计、专业的财产规划与精准的证据布局,才能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清晰隔离,真正守住“钱袋子”。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内借款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夫妻间的资金往来看似简单,但若涉及借款关系,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本期《律师大V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和过往实务判例,解析婚内借款分割的核心规则,助您提前规避法律风险,高效解决争议。

01

法院认定夫妻借款关系的3大核心要件

(1)书面协议优先

即便夫妻关系亲密,借贷行为也需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书面形式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最有力证据。口头约定举证困难,易被法院认定为“赠与”或“共同开支”。

(2)资金来源

一般情形下(特殊约定除外):

若借款来源于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或明确约定的个人财产),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如财产协议、银行流水等),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还款。

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若无法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的借贷关系一般无法认定。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3)借款用途

一般情形下(特殊约定除外):

借款若用于借款人个人经营活动或事务(如投资、偿还个人债务),则视为有效借款;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资金来源,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借款方返还其个人承担的部分(通常为50%))或借款关系不成立。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司法裁判:

实务中,关于婚内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会根据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双方约定内容、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答辩情况来综合判定借款方是否需要还款,以及还款的具体金额。

分别财产制

定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对个人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这种制度强调夫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财产归属明确,不因婚姻关系而自动混合。(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夫妻间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均认可或者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否则难以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

共同财产制

定义: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前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但可通过约定转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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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高法公众号分享案例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甲男为炒股投资向乙女手写欠条,载明“今欠乙女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乙女同日通过银行向甲男转账50万元。2019年,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甲男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男应当向乙女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男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甲男与乙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甲男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其出借给甲男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甲男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甲男陈述其系因乙女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甲男个人投资。乙女上诉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甲男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判令其返还借款25万元,处理正确。甲男与乙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乙女未能要回全部款项的核心在于未能证明借款来源于个人财产,欠条和离婚协议也没有明确该笔出借款为乙女的个人财产。建议当事人在出借款项前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法律风险,律师可协助当事人系统性规划婚前财产管理、通过严格的财产隔离与完善的借款文离婚协议等规避风险。唯有将法律风险防控前置,才能彻底破解“婚内债”难题。

(2)福州妇联公众号分享案例

【基本案情】

老陈与丽姐(均为化名)结婚二十多年,夫妻俩分别经营着两家公司。四年前,老陈的公司因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老陈找妻子借钱周转,于是丽姐替老陈垫付了五百万元。老陈以公司名义向丽姐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约定了利息,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两年后,夫妻俩因感情纠葛离婚。丽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老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老陈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自己的钱用到自己的公司,不需要还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明确:“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并且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法院还审理查明,夫妻双方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各自经营的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各自承担。法院认为,丽姐的代垫金额流水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收款项目的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老陈及其公司在丽姐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借款发生在老陈与丽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老陈个人独资的企业,老陈与丽姐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老陈经营的公司向丽姐偿还借款五百万元并支付利息,老陈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丽姐能够胜诉的核心在于其法律团队精准运用了婚内借款协议规则、连带责任担保制度及离婚协议债务分割约定,并通过证据链的完整构建击破对方抗辩。在涉及夫妻之间的借款时,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而无法起诉。发生还款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精准的法律条款援引与抗辩预判,将复杂的家事纠纷转化为清晰的商事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03

实务建议:四步规避借款争议

(1)书面协议明确要素

签订《婚内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要素,双方签字+日期+按捺手印。

注意:避免使用有文字歧义的模糊表述,才能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同时要注意“如何确保协议不被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若协议未严格区分“借款法律关系”与“夫妻财产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涉及财产归属调整的“婚内财产约定”,丧失借贷关系的返还请求权。

如果之前双方已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还要注意两个协议之间不要存在条款冲突。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2)资金流转留痕

通过银行转账备注借款用途,避免现金交易,保留借款用途凭证(如投资协议等),避免可能被对方抗辩为“共同生活支出”或“情感赠与”。

(3)财产前置约定

婚前/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所有制(如分别所有),提前约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避免混同。

注意:在我们每年受理的离婚咨询中,有不少当事人的财产协议因条款设计不严谨导致协议效力瑕疵,导致维权困难甚至直接损失数百万元。

建议协议由专业律师拟定,律师可根据双方财产状况:

  • 精准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增值归属规则;

  • 运用法律术语明确动产、不动产、投资收益、债务承担等关键事项的权属分割标准;

  • 针对可能存在的财产混同风险设计隔离条款;

  • 结合公证程序强化证据效力;

  • 预判婚姻关系变动时的执行可行性,规避情感因素干扰下的约定疏漏;

  • 通过专业法律文书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契约依据,最终实现降低诉讼风险、维护财产权益的核心目的。

(4)离婚前固定证据

若对方有恶意拖欠或欺骗的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固定有效证据,律师通过调查令,可以调取对方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相关资金流动记录,固定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律师发函催告(留存送达证据),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房产),防止转移资产。

04

结语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内借款的认定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规则与证据博弈。无论是借款协议的效力、资金来源的追溯,还是用途的举证,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数百万财产权益的流失。

司法实践反复证明,仅凭情感信任或模糊约定难以抵御法律风险,唯有通过严谨的协议设计、专业的财产规划与精准的证据布局,才能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清晰隔离,真正守住“钱袋子”。

本文作者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

(原标题《夫妻之间借钱,离婚还一半还是全部?深度解析法律上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沈世闯”)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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