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拒绝支付管理费吗?
物业公司为了催业主交费,设置“梯控”“门禁”“杆禁”等行为合理合法吗?
今天,普法君带大家看一则由真实案例改编的漫画,当不交费的业主遇上出“损招”的物业公司谁能赢得“胜利”呢?
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应以有利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为根本出发点。
业主负有按约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以及对物业公司管理工作的合理配合义务。
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因与业主房某有纠纷,拒绝将房某的车辆录入道闸系统,导致房某日常使用地下停车位受到限制,损害了房某物权行使之便利。物业公司虽辩称房某可通过手动开闸以进入车库,但其采取限制通行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已超出合理限度,因此未被法官采纳意见。
法律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的要求。物业公司限制房某进入地下车库的方式,但并未完全阻止其使用地下停车,房某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空置本人地下停车位,而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位,产生的停车费系因房某未履行减损义务而产生额外费用,应由其自担。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普法君提醒
“不交物业费”式的维权,既易产生业主违约的不利后果,又不能实现业主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目的。
于业主而言,要增强契约意识,理性维权。在日常生活中,配合物业公司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小区秩序的管理。如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不当之处,可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并另行选聘。如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也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于物业公司而言,要提高服务水平,搭建协商平台。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物业公司应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以减少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若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在合理有度的范围内催收,不能采取影响业主正常居住和生活的方式。催收不成后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小区的良好环境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维护,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构建和谐美好家园。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