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声音也能AI化出售?侵权!

深圳普法
2024-08-15 11:45
摘要

本期案例中,配音演员小雨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声音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AI化,还堂而皇之地在网络上售卖,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小雨声音权益的侵犯!

本期案例中,配音演员小雨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声音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AI化,还堂而皇之地在网络上售卖,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小雨声音权益的侵犯!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普法君提醒,声音体现着自然人精神利益,又属于具有显著财产特征的人格权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企业对取得著作权的录音制品,若想经AI化形成数据服务产品,一定要经过声音权益人的授权。科技创新或研发新产品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自然人的权利!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作者:深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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