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闪离返还16万元,“520”送的首饰不算彩礼……多地判出彩礼新规后“第一案”
读特客户端综合
0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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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近日,多地判出彩礼新规施行后的“第一案”。

案例一:领证不到一年就离婚,女方返还16万元彩礼

2月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作出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首判,这也是湖南省首例判决。

女子赵某和男子钱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钱某给付赵某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钱某在广东务工,赵某在老家生活,双方主要分居两地。

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赵某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赵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其给付的29万余元均认定为彩礼范围,并请求判令赵某全部返还。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钱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可认定为彩礼范围。但钱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

同时,钱某转给赵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

考虑到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长,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依据《规定》第五条酌情判令赵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案例二:“520”送的首饰是为增进感情,不算彩礼

北京一中院近日也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案例中,李雷与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

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韩梅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法院认为,这涉及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同时,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综合来源:极目新闻 中国新闻网 株洲中院微信公众号 京法网事 富平法院)

编辑 周梦璇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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