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老人生前居住的房屋被当作“凶宅”?法院判了!

深圳普法
09-29 18:22
摘要

案例中,买方郑女士在得知卖方陈先生的父亲在房屋内自然病逝后,认为该房屋为“凶宅”,将陈先生告上法院,主张陈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退房退款……

74岁老人因病去世后

其生前居住的房屋竟被买家认为是“凶宅”

在房屋交易中

卖方未告知屋内曾发生老人病故的事实

是否构成欺诈?

今天,普法君带您了解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改编的漫画

上述案例中,买方郑女士在得知卖方陈先生的父亲在房屋内自然病逝后,认为该房屋为“凶宅”,将陈先生告上法院,主张陈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退房退款……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房屋内发生的自然死亡事件不属于法律上需主动披露的重大瑕疵,陈先生未告知该情况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凶宅”的定义

根据司法实践,“凶宅”通常指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的房屋,而自然死亡属于生命自然规律,一般不认定为“凶宅”。此外,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需披露自然死亡事件,卖方未主动告知不构成欺诈。

普法君提醒

1️⃣卖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披露可能影响交易决策与房屋价值的重大信息(如非正常死亡、结构安全问题等),避免因隐瞒引发法律风险。

2️⃣买方应在签约前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必要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要求卖方披露特定事项,以保障自身权益。

3️⃣对于“凶宅”等概念,应以法律和合同约定为依据,理性判断,避免因主观误解引发纠纷。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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