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提供付费会员超市代购服务,自以为找到“发财妙招”的商家,却未料因此触犯法律红线。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提供的代购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会员超市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依法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A公司经营的AA付费会员制连锁超市(下称AA超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起,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开设数十家针对AA超市的代购网络店铺,并在网店中大量使用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A公司认为,B公司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服务、在店铺中大量使用A公司商标标识及产品图案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B公司辩称,其名下开设的网店已明确标注“代购”字样,使用涉案商标仅为客观说明商品来源,属于“指示性使用”,未超出合理范围,亦未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销售的商品为AA超市正品,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并未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争议焦点如下:一、B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于其实施的代购行为是否违反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付费会员制作为A公司通过大量商业投入形成的合法经营模式,经长期经营已成为A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和重要竞争资源,A公司对此享有竞争性权益。B公司明知A公司付费会员要求,仍开设多家网络店铺,为非会员用户提供AA超市的商品代购服务,恶意规避了A公司付费会员要求,攫取了本应属于A公司销售会员卡的交易机会和会员费收入,损害了A公司的经营利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并影响了其他付费会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了A公司的商誉和评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一旦B公司基于代购行为向非会员用户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将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此,法院认定B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B公司是否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权?首先,B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为提供AA付费会员制连锁超市的网购代购服务,如其向消费者表明所代购的商品系来源于A公司开设的AA超市,只需对商品来源进行客观说明即可。但B公司却在开设多个店铺的名称、头像、首页及商品宣传图中,全方位突出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远超B公司辩称的“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
其次,从使用行为的主观意图看,B公司超过使用的合理限度,大范围、全方位、多场景突出使用侵权标识,并非仅仅追求客观描述商品特点,而意在攀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追求相关公众认为相关网店与AA超市存在授权或合作等其他关系的效果。
再次,从使用效果上看,涉案商标经A公司的长期使用,已与A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在看到商标标识时,就会联想到A公司经营的AA超市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便有经验的消费者后续可能意识到B公司的网店并非由AA超市官方提供的服务,但售前混淆已产生,同样属于引起混淆误认的行为。因此,被诉行为并非指示性使用,而属于用以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最后,B公司销售AA超市的商品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投放或经其许可附着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商品的行为,以及为前述目的储存或广告行为,商标权人无权再行使排他权。本案被诉行为并非后续被转售或提供的商品上附着商标的行为,亦非在后续转售或提供过程中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行为,而系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店铺名称、头像、宣传图片中,明显不属于商标权利用尽的范围,故B公司关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认定B公司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B公司的代购行为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通过援引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规定,对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恰当规制,并从竞争性权益、被诉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B公司是否侵害A公司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B公司作为商业化代购服务经营者,通过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的方式,恶意规避A公司付费会员制度,破坏了付费会员用户黏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新经济环境下,代购行业的市场行为边界,有效维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秦天 二审 桂桐 三审 赵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