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哪些情形可减(从)轻?哪些情形应加(从)重?
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黄鑫
2019-11-24 18:24

【我该怎么办】

老李是街道分管查违清拆工作的副主任,因为临近退休不想“得罪人”,所以工作上有顾虑,辖区查违工作推进不力,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他自知平时失职失责,问责在所难免,想了解,是否有补救措施,能够减轻问责?

【纪律君如是说】

问责只是手段,推动工作落实才是目的。今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吸收了在问责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了对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既明确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落地,又注重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新增减(从)轻和加(从)重问责的情形。

《问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问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上文中,老李虽然已经因为失职失责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如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仍然有可能从轻或减轻问责。但如果他消极应对、放任不管,在面对调查时,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将被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相关案例】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在“一卡通”专项治理中发现个别乡镇民政办人员存在贪污侵占优抚资金、超标准超范围申报发放优抚资金的问题,随即对案发乡镇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并拟追究市民政局监管不力责任。经过核查,发现市民政局事前组织开展培训,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开展优抚金发放工作;在首起案件发生后,即督促相关乡镇(街道)追缴违规发放资金,同时制定《两项补贴发放程序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扎紧制度笼子。鉴于市民政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反思、积极整改,简阳市纪委监委在充分权衡干部履职情况后,决定对其履职不到位造成优抚资金损失的问题从轻追责问责,集体约谈市民政局领导班子,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延伸阅读】

新时代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敢于担当的政治信念,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失职失责情形时,应该做到及时补救,挽回损失。即使是面对调查,也要做到不推诿、不退避、不说谎,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争取从轻处理;反之,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过程中,既不能打着“保护干部”“功过相抵”等旗号,随意从轻或减轻问责;也不能“一棒子把人打死”,随意从重或者加重问责。要一把尺子量到底,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度,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审慎问责,确保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见习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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