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每日经济新闻
17:30
摘要

涉及基金经理,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进行宣传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起草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已下发给基金公司,征求行业意见。

相关文件显示,《规范》共九章三十七条,对基金一般宣传推介行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有多项看点值得关注。《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点一:不得对一年期以下业绩进行年化展示,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三年期以上公开数据

《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

具体而言,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看点二: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规范》第五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同时第二十七条也再次提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看点三:涉及基金经理,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进行宣传

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

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不得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同时不得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看点四:对指数基金的宣传要求

据《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看点五: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要建立问责机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看点六:将投资者盈亏情况纳入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其中,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另外,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看点七: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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