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法院审结首件“拒执罪”案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2023-03-20 19:54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甚至违反限制消费令、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营造诚信氛围,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坪山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坪山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处“拒执罪”案件。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收款“体外循环”被判六个月徒刑

被告人蒋某与何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蒋某分三期退还何某定金等款项38万余元。坪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既拒不主动执行,也不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微信账号频繁大额转账,为了防止所得款项被法院划扣,还利用其妻子的银行卡和微信账号收取高额货款、代为退回货款等。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六个月徒刑的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打击拒执罪树立法律权威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基础和法治权威,必须予以惩罚和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无物,肆无忌惮违反限制消费令,故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拒不配合执行。最终,法律以“拒执罪”还治“老赖”其身,被告人蒋某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该案作为坪山区打击拒执犯罪的首例案件,凝聚法、检、公等部门联合破解执行难题的合力,有效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教育震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以案促执效果。

在全力以赴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坪山法院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防范化解风险矛盾,让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发挥到实处。同时穷尽执行措施,持续加大惩戒力度,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下猛药出重拳,让抱有侥幸心理的失信被执行人不敢再拒执。下一步,坪山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底色更暖、成色更足,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打击拒执绝不手软!坪山法院审结首件“拒执罪”》)

编辑 王子烨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王越胜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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