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丨竞业禁止制度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2-07-19 09:51
摘要

竞业禁止制度,也可称为竞业限制制度,是指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从事与该人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不得从事危害该人或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制度。

编者按:

竞业禁止制度,也可称为竞业限制制度,是指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从事与该人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不得从事危害该人或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制度。为预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跳槽或自行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业务,而造成企业的利益受损,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

杨儒琦在《经济与管理》2022年第1期《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一文中认为,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当前,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纠纷频繁发生,主要是因为员工向第三方企业公开了原企业从未披露过的技术或者信息。人才流动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途径, 企业通常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劳动关系终止后商业秘密被员工公开或泄露。因此,竞业禁止制度的存在,为员工增设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这对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将竞业禁止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张莉在《法治与社会》2020年1月(下)《商业秘密领域离职后竞业禁止合理范围的界定》一文中认为,对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究其本质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的限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是对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保障。再者,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能够鼓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无论是竞业禁止还是劳动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有着各自的法理基础。正因为是两种合法权益的冲突,我们在协调二者关系的时候不能厚此薄彼,而是应该寻求二者的协调发展。质言之,我们应当将竞业禁止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本着不超过维护用人单位可保护利益所需、不给劳动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从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领域、地域、期限限制、经济补偿等方面具体界定竞业禁止的范围。

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更为合理

曾涛在《法治论坛》2021年第1期《竞业禁止制度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23条展开》一文中提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不能据此认定竞业禁止条款当然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支付补偿金的,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更为合理。因为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就已经牺牲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使劳动者面临生存与发展的窘境。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就可能不被保障。只认定用人单位违约,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还须再花费成本去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实则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所以直接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会更加符合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且有利于防止企业用明显的低价补偿金限制自由竞争和人才的自由流动。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竞业禁止制度探析》)

见习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桂桐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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