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故事丨你可能不知道这些夫妻协议有多离谱!
深圳法宣号
2021-12-21 21:20

近年来,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都有所提升,公证也被越来越多的市民视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之一,这让普法君和众多公证员感到欣慰。但同时,我们的公证员也会遇到不少“奇奇怪怪”的请求,尤其是夫妻之间的那些“奇葩协议”。

各式各样的“罚款”

在普法君和公证员们的沟通中,他们见得比较多的“夫妻协议”便是各式各样的“罚款”!比如:

一方早上起床睁眼不说早安,罚款100元;

一方情人节不送礼物,罚款500元;

一方晚上22点后回家,罚款500元,工作原因除外;

一方除工作原因外,不得添加异性微信及其他社交平台账号,否则罚款1000元……

这些要求小到一句晚安,大到夫妻周年礼物价值,种类繁多,要求不胜枚举,让人眼花缭乱。而且,夫妻双方为了让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还特地前往公证处,要求我们的公证员为协议办理公证!

但是,我们的公证员会受理这类申请吗?显然是不会的……

一切都“对半分”的条款

除了上面理由万千的“罚款协议”以外,我们的公证员还遇见过划分明确、条理清晰的“夫妻协议”。

据介绍,在当事人李先生和江女士夫妻双方拟定的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后银行账户各自独立,并且不许过问存款及消费细节。房租、煤水电气、宽带、物业、餐饮、日常家用等费用夫妻双方按月结算,以“AA制”的形式分摊,一人承担一半。

此外,当事人夫妻还特别约定了不少生活细节,如两人以“一人一天”轮班制度做家务,如夫妻一方“值班”期间有特殊事例不能做家务时,需自掏腰包雇用钟点工进行清理。不仅如此,双方还将每年法定节假日进行划分,轮流探望双方父母,并一人承担一半的赡养费。

“看到这对夫妻能把家务事分摊的如此细致,我个人是很佩服的,但由于当事人办理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我也只能依法依规对协议中二人对财产约定的部分进行公证!”办理这一案件的公证员说道。

在普法君看来,夫妻双方将家务活分得如此清楚,固然会令家里井然有序,但这也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且自觉的行为,而不是靠白字黑字的协议来约束,若真是连家务活也要分得明明白白,那到底是夫妻,还是合租舍友呢?这家还是家吗?

意见相左的以女方为准

在那些离谱的协议中,既有上述“对半分”的夫妻,也有“十零开”的夫妻!

在当事人王女士和纪先生的夫妻协议中,有着这么几项奇怪的条款:

婚内购置物品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

婚内涉及孩子教育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

孩子患病就医,采取何种治疗方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

婚内夫妻双方设立一公用银行账户,资金使用计划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

上述条款看似正常,但每条内容都带着一句“以女方意见为准”!而这些“以女方意见为准”,则是变相地把男方婚内的合法权利给剥夺了,因此,即便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我们的公证员也不会给当事人办理的。

对于我们的公证员而言,在办理公证之前,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承担证明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关,尽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协议条款执行的情形。

同时,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署,公证员也要坚持底线,也不能为当事人进行公证。当然,不少公证员还要扮演调解员的角色,站在第三方居中客观的立场,促进夫妻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我们的公证员还提醒我们,夫妻间要订立一份协议,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一方不能胁迫另一方办理。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

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别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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