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是婚礼当天答谢宾客举办的隆重筵席
是常见的日常社交活动
但是在婚宴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事件
作为婚宴组织者和场所经营者
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近日,河北丰宁县人民法院
公布一则因“婚宴”上因醉酒死亡
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A先生与B先生是多年好友。2023年1月,B先生邀请A先生参加其婚礼,并请求借用A先生的车辆接送亲友。当天下午,A先生如约前往B先生家中,与其他人共同聚餐饮酒。
席间,A先生饮酒过量,步态不稳,中途独自离开,独自返回家中后晕厥。亲友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
A先生的亲属认为,A先生系受B先生邀请前往其家中帮忙操办结婚事宜。在宴席中,B先生作为组织者,安排A先生与其他人共同饮酒。A先生在宴席期间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导致酒精过量、意识丧失。B先生等人未对A先生的饮酒行为进行提醒、劝阻或照顾,且未及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A先生死亡。
因此,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先生等八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20万元。法院最终核定A先生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约103万元。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先生在B先生婚礼期间到场祝贺,并参加下礼人员宴席,本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然而,A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未能约束和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过量饮酒并致醉酒死亡。因此,A先生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B先生作为酒席的组织者、主办方和召集人,对宴请人员的饮酒行为应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和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能对宴请的饮酒人员尽到以上义务,致使对A先生酒后醉酒可能导致死亡的危险未能得到充分的注意。因此,B先生对于A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另有4名被告与A先生同桌饮酒,对同桌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照顾及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A先生醉酒后先行离开时,该4人未将A先生的饮酒情况告知其家属,未能妥善安排照顾,对A先生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一名被告系当晚酒席的主厨,监控视频显示其在宴会期间多有走动,负责接送人员或取送物品,未明显参与饮酒。虽无直接证据表明其与A先生共同饮酒或劝酒,但作为A先生的亲友及共同就餐人,其在看到A先生醉酒呕吐时未能尽到适当的照顾义务,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有两名被告:一名未参与饮酒,一名未与 A 先生等人同桌就餐,故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B先生赔偿9.5万元;与A先生同桌饮酒的4名人员每人赔偿1万元,合计4万元;酒席主厨赔偿5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伊诺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