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恶意高空抛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施害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或其他物品,因异常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意外掉落,这种情况下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齐炳雨律师,就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分析与权威解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果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发现还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条款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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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一旦发生损害,就先假设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责任,唯一的免责条件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这些条款没有提到受害人过错的情况,所以即便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不能因此减轻责任。相比之下,一般侵权或者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是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的。
因此,法律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要求非常严格。这也给业主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我们额外注意。
让我们看看两个典型案例: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作为业主,首先在自己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尽量保证房屋专有部分的合法、安全,尤其是阳台、落地窗等容易对楼下造成损害的部分,同时在台风天等特殊天气应加强维护;其次,在出租时应当将以上注意事项着重告知客户并写入租赁合同,同时确认所交付的专有部分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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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适用过错推定带来的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外,还伴随着“疑罪从有”的风险。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较原侵权责任法增加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明确规定、强调了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内容更加全面,但在无法查清真实加害人的情况下,没有加害行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仍难以避免。
事实上,整栋楼仅有一户加害人,但在无法查清加害人的情况下让整栋楼承担责任,虽是从公平角度考虑,但对没有加害行为的其他业主而言,仍是无妄之灾。我们再来看下面的案例。

站在没有加害行为的业主角度,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除了物业加强宣传外,如发生此类事故,第一时间找出真正的加害人似乎更加重要,毕竟“一人惹祸大家扛”,对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其他业主来讲本来就不公平。
针对如何迅速确定真正加害人的问题,《深圳物业管理条例》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即在不侵犯隐私的情况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适当技术,如在屋顶垂直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窗户情况采集相应证据,因摄像头是垂直安装,不会侵害业主隐私。这样就可以快速确定加害人,避免无加害行为的业主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业主们有必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实施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已经成为独立罪名,且会受到从严惩处。此外,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例如在(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91号案件中,黄某在阳台打扫卫生时,不慎将阳台上的两片50厘米宽的方形瓷砖碰落至楼下,砸中楼下超市门口的莫某,导致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按照现行规定来判断,黄某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读者应深刻认识到现行法律对高层业主明确提出的更高注意义务和要求。杜绝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是基本的法律底线,时刻关注房屋安全则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障。我们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同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从而引发悲剧。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避免高楼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本文作者系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齐炳雨律师
(原标题《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11:阳台上的花盆有什么问题?—论专有权伴随的法律风险 | 际唐民事律师齐炳雨》,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际唐律师事务所”)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秦涵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