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商转公贷款”政策,个贷率低于75%可启动“商转公”

南方 +
07-02 19:12
摘要

7月2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征求《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7月2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征求《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促进社会消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该中心起草了《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提出,缴存人申请将其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余额,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申请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目前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该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5年以上且已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

(四)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

(七)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24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

(八)在广州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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