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名滑翔伞爱好者在祁连山飞行时
被“云吸”至海拔8598米后生还
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时
该滑翔伞爱好者未携带氧气面罩
脸部直接裸露
全身覆满冰碴
但仍坚持有意识地控伞
最后安全着陆
在着陆后他称感受到缺氧
手部裸露在外
一直冻着
他为何被“吸”上云层?
又是如何做到奇迹生还的?
什么是“云吸”现象?
当事人讲述事件经过
网友们都说滑翔伞是遭遇了“云吸”现象,这个“云吸”现象到底有多危险?
所谓滑翔伞的“云吸”现象,指的是滑翔伞的操纵者利用云层附近的上升气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种做法。这种操作是有一定危险性的,因为上升气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时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伞带到极高的高度上,飞行者面临着缺氧、低温、雷电等风险,很可能造成重大的伤害事件。
5月27日,55岁的当事人彭先生接受了总台记者专访,介绍了自己从遇险到脱险的过程。
彭先生介绍,事发当日为5月24日星期六,当时自己原本在甘肃祁连山地区海拔3000米的训练场,想试试新添置的装备。试装备时,风突然增大,直接把他提起来了。他想尽快降落,但是没有成功。直到被提到山脊的高度降不下去,积云也开始形成,就被“吸”进云里,也逃不出去了。
彭先生随身的视频记录显示,对流云里的水汽在他的脸上、身上和装备上结起一层冰霜。手套的拉链没有拉紧,他用冻僵的手努力控制滑翔伞,朝着伙伴在对讲机里提示的北方飞。彭先生说,在云里还是比较乱的,很难完全保持在指南针指定方向,但还是勉强沿着东北方向飞出来了。一出云就赶紧通报“总算出云了”,通报完以后一路向东北方向飞到祁丰藏族乡的天生场降落了。
回忆整个过程,彭先生说自己原本只记得飞到7100米,等到出来回头看这个轨迹才发现,已经飞到了8500多米高了。从8500米高度飞出来以后,一直降到7000多米或者降到更低的时候,感觉好像这一段时间是失忆了,想不起来。
彭先生目前身体状态平稳。他形容,在云里自己最恐惧的不是升到最高的阶段,而是通过“拉螺旋”试图下降,纠正异常状态又“改出”失败的时候:前面全是白茫茫一片,完全是没有方向的。如果没有指南针,根本辨别不出来任何方向。自己感觉好像是保持直线走着,实际上一直在转圈,想想还是挺后怕的。
55岁的彭先生学滑翔伞4年半,目前持有B级证书。这是滑翔伞飞行者的5个级别中,从低到高的第二级,要求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还规定,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下飞行。
飞行未报备
相关部门回应
总台记者从甘肃省航空运动协会及张掖市体育局、嘉峪关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次飞行活动位于嘉峪关市境内,活动开展前未向有关部门报备。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
据了解,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违反该办法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先生强大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值得钦佩,但需要明确的是,他的经历是事故而非事迹!此前多起因驾驶滑翔伞不当引起的悲剧值得大家共同警惕,例如2007年,一位德国女飞行员被吸入9800米高空,15分钟失去意识,奇迹生还,但同场中国男飞行员因冻伤和缺氧身亡。
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机的主要飞行航路区域,在这一区域出现滑翔伞是否会干扰飞行?如果与民航客机冲撞,危险几何?
航空专家王亚男:当上升的高度达到8000米以上的时候,就已经接近商业航空的运行高度,如果当地该空域有民航飞机经过,有可能造成民航安全隐患。因此国内对滑翔伞的飞行有着严格的空域管理规定。利用云吸现象来增加高度,会使得滑翔伞运动在高度上具有更大不可预见性,这种行为是不被提倡的。
27日晚,甘肃省航空运动协会副会长薛峰表示,初步调查认为,彭先生当时原本是在开展地面斗伞训练:虽然他已经获得了滑翔伞的B级证书,但仍然在嘉峪关这边进行了一个长期的地面斗伞、控伞训练。在地面把伞抖起来以后,借着小风顺势往前跑,来增加对滑翔伞控制的感觉,逐渐掌握和驾驭滑翔伞的转向、停止与加速。只要不飞离地就不用报备。
个人探险行为
如何平衡安全与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个人探险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在确保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进行开展。至于个人探险活动所导致的人身损害等情况,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营利性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路线规划、风险评估、装备检查、应急措施等。如果因组织者疏忽导致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非营利性活动责任虽然有限,但是并不会绝对地免责,组织者虽无营利性质,但仍需履行基础的安全提示义务。如果因错误指挥或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损害,就需要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飞得好上热门,飞不好上新闻”
在此提醒大家
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时
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关注天气、地形等因素
切勿盲目冒险!
切记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