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围殴港警的“示威者”被判刑
香港商报
2020-09-25 10:55

去年7月中沙田新城市广场爆发“示威”冲突,一名案发时仅16岁的学生等3名男子,先后在商场内与其他“示威者”围殴两名警员逾一分钟,其中一名警员左眼严重受伤无法恢复工作。3名男子早前在区域法院合共承认5项暴动罪,法官形容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惊,24日判处学生入狱3年4个月,至于其余两名成年男子则分别被判囚4年。

1警左眼重创无法恢复工作

法官胡雅文在判词中强调,尽管香港市民享有和平集会自由,但其权利并非绝对的,当示威者采用暴力手段危害和平,他们便须接受法律制裁。至于暴动罪的判刑须具阻吓作用,以警示其他意图以相似手段破坏公众秩序的人,以保障公众安全。

法官指责3名被告意图导致警员受伤,以阻止他们执行职务,行为严重冲击法治。她又引述终审法院就《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一案的判词,强调凡是牵涉大型社会示威活动的案件,法庭量刑时,应着重刑罚的阻吓性,多于对被告的更生发展。

受袭31岁警员张历恒的伤势非常严重,其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倾斜,视力受损出现重影,事后他放了9个月病假,现在只能恢复文职工作,日后也不能驾驶。另一受袭警员郭兆恒在事件中头皮有裂伤须缝针,身体多处亦有擦伤、瘀伤及肿胀。

法官称暴力程度令人吃惊

法庭不排除案中3名被告在其他示威者鼓舞下犯案。许多时候,在一场非法集会中,当其中一名参与者使用非法暴力,将会带动其他人一同犯罪,结果导致破坏力倍增。

尽管本案发生在商场内,人数和规模均较街道外的暴动案件为小,但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惊。根据现场片段所见,参与暴动和袭击两名警员的人士表现得完全失控,残忍和恶意地包围两名警员。而且其中一名事主严重受伤,导致伤残影响其事业发展。

一班“示威者”在新城市广场袭击一名警员。资料图片

量刑最为重要是阻吓性

法官坦言,量刑最为重要的是阻吓性,法庭对暴动案件绝不姑息,故各被告的个人因素在量刑时只占很少比重。法官根据众被告的求情信,相信他们深感后悔,但无阻法庭采纳具阻吓性的刑罚。24岁梁柏添和51岁龚志远分别承认两项暴动罪,他们在商场中庭袭击了第一名警员后,接着去扶手电梯底参与第二场暴动,故第二项暴动罪的量刑起点须为第一项为高。计算认罪减刑折扣后,他们分别须服刑4年,而只参与首场暴动的17岁学生李文谦须服刑3年4个月。

警指非法活动涉暴力必追究

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总督察冯培基在庭外表示,欢迎法庭的判决,反映案件的严重性及暴力程度。他指出,判词清楚显示集会自由并非绝对,当使用暴力扰乱公众安全,就必须受法律制裁,而且案件发生在公众地方,亦涉及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员,是对法律及治安的直接冲击,因此判刑须具阻吓性。警方强调,尊重市民集会自由权利,但若有非法活动,并诉诸暴力,警方会执法及追究到底。

冯培基续说,案件中有2名警员受伤,其中一人鼻骨及左眼的眼框骨折,视力受损,影响对他作为警员的事业,另一名警员的额头要缝3针,2人均有一段时间不能执行职务。

编辑 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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