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女子餐厅吃饭遭下药”:男子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读特记者 罗世伟
2020-07-14 18:40

近日,深圳一女子在餐厅内吃饭疑遭男伴下药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警方已针对此事介入调查。律师认为,男子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当事女子在微博详细叙述了事件经过。她说,7月4日,她和4年前在辩论活动上认识的赵某到深圳某餐厅吃饭,在她离席期间,赵某在其杯中放入粉末下了药。店员发现后,以续杯为由收走水杯。随后她被店员私下告知情况,同时在其掩护下离开后报警。事发餐厅店长证实,此事的确发生在餐厅内,帮助当事人的店员正在协助警方调查。

女子微博爆料图片。

据了解,事发后,赵某多次给当事女子道歉。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承认当天下的药是从美国购买,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他称,该药本为女友购买,给该女子下药只是“恶作剧”、“出于猎奇心理”。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涉事男子以恶作剧为由开脱,显然有悖常理,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事件审查的重点是该男子下药的行为目的,是否为了迷晕女子后强行发生性关系或者强制猥亵。如果涉事男子具有该行为目的的,则反映其具有着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符合刑法规定的预备犯的特征。

女子微博爆料图片。

网上有评论说,涉事男子是犯罪未遂,潘翔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简单地说,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能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在量刑方面,犯罪未遂重过犯罪预备。

综观该起事件,潘翔表示,涉事女子经服务员提醒未服药和未被迷晕,涉事男子还没有着手实施控制女子、带离公共场所、强行脱衣等行为,尚未达到现实危害的紧迫性。在假定涉事男子具有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的行为目的的前提下,他给女子下药正是为了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而不是犯罪未遂。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罗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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