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新招!深圳15条硬措施全方位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
深政观察
2021-03-03 21:33

3月1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经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印发。《若干措施》从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成果产业化“畅通工程”、成果产业化“支撑工程”和成果产业化机制“保障工程”等四个方面,共提出15条具体举措,旨在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深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细观这15条举措,看到的是深圳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方面咬定创新不放松、不待扬鞭自奋蹄的精气神,是千方百计谋创新、脚踏实地促发展的硬功夫。

1、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

《若干措施》提出,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坚、科研攻关等方面为高质量成果创新给予全方位支持。

针对基础研究,深圳将实施固本强基计划,每年把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在技术攻坚方面,深圳将聚焦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建立“创新联合体”,实施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专项,鼓励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深圳提出联合科研攻关计划,支持企业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联合实验室、离岸实验室,创新“科学家+工程专家+研发团队”组织模式,开展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同时,加大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香港和澳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独立或者参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跨境使用。

2、实施成果产业化“畅通工程”

《若干措施》为畅通成果产业化渠道提出四项计划。

一是概念验证中心支持计划。探索实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资本组成的多元运营机制,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

二是中小试基地支持计划。支持在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小试中试服务平台基地。支持小试中试基地开展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小试中试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三是应用示范推广计划。在5G、工业互联网、智能交通、医疗与教育、智慧城市、产业数字化、政务服务、工业级无人机、工业级无人车辆、无人机械等领域组织实施应用场景与应用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或者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四是加速转化激励计划。建立知识发现、技术发明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成果跟踪反馈机制,形成科技与产业螺旋上升、双向促进、同频共振。

3、实施成果产业化“支撑工程”

《若干措施》在知识产权、融资、专业化服务等方面拿出诸多实招,支撑成果产业化。

促进技术转移,深圳提出要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市、区、重点机构“核心节点+区域分节点+专业分节点”三级有机融合对接网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和匹配,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的常态化精准对接。

促进知识产权融通,深圳将建设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较强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支持成果融资,深圳将建立市科技研发资金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金融资本的联动机制,引导和促进南方创投网投资联盟成员单位对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完善全链条服务,深圳将实施科技创新券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团队,每年可申领不同额度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离岸创新创业平台。增加研发用房、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的供应力度,保障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用地,满足企业工业化生产需求。

4、实施成果产业化机制“保障工程”

《若干措施》提出,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长期使用权年限为10年。

深圳将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创新型岗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深圳还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离岗创业的,可在最长5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探索科技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深圳将加快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的协同配合,促进大湾区技术供需对接,支持依托大设施、大平台、大机构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

《若干措施》特别提出,深圳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以下为《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全文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

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

(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技术攻关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悬赏项目、重大项目和战略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实施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专项,开展科技前沿方向预见、推进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聚焦国家战略需要,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战略科研任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鼓励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三)联合科研攻关计划。支持企业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联合实验室、离岸实验室,创新“科学家+工程专家+研发团队”组织模式,开展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加大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香港和澳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独立或者参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跨境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二、实施成果产业化“畅通工程”

(四)概念验证中心支持计划。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实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资本组成的多元运营机制,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五)中小试基地支持计划。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小试中试基地建设。支持在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运营新机制。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小试中试服务平台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支持小试中试基地开展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小试中试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六)应用示范推广计划。在5G、工业互联网、智能交通、医疗与教育、智慧城市、产业数字化、政务服务、工业级无人机、工业级无人车辆、无人机械等领域组织实施应用场景与应用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及各区)

鼓励和支持深圳国家高新区及其他产业园区,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园区内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区)

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或者参与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智能交通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先进技术迭代更新和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实施创新产品采购制度,编制创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使用国有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加速转化激励计划。建立知识发现、技术发明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成果跟踪反馈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领产业变革新方向、催生科技新成果、提升产业新动能,形成科技与产业螺旋上升、双向促进、同频共振。(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三、实施成果产业化“支撑工程”

(八)技术转移促进计划。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鼓励和支持技术合同交易卖方进行登记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市、区、重点机构“核心节点+区域分节点+专业分节点”三级有机融合对接网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和匹配,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的常态化精准对接,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九)知识产权融通计划。建设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转让、跨境交易等业务,为科技成果交易、转移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检索和分析,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较强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建立市场化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储备、提高专利质量。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成果融资支持计划。建立市科技研发资金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金融资本的联动机制,引导和促进南方创投网投资联盟成员单位对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南方创投网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平台,以企业融资及项目合作需求为导向,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实现评估、咨询、融资等全链条多态化对接,为高科技成果项目在早期、中期及后期各个阶段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咨询与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十一)全链条服务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券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团队,每年申领不同额度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依托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仪器预约、检验检测、文献查询、项目合作、技术培训等科技研发一站式服务。共享平台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支持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龙头企业举办技术领域大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支持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支持在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发挥深圳国家高新区企业集聚、技术集聚、产业集聚功能效应,支持深圳国家高新区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增加研发用房、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的供应力度,保障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用地,满足企业工业化生产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实施成果产业化机制“保障工程”

(十二)成果权属改革计划。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长期使用权年限为10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

(十三)成果评价激励计划。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向社会公开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创新型岗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创新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

探索设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专业职称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离岗创业的,可在最长5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兼职兼薪或者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可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

(十四)沿途转化计划。加快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的协同配合,开展前瞻性科技创新,促进大湾区技术供需对接,探索科技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支持依托大设施、大平台、大机构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十五)宽容免责计划。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无具体实施办法或者需要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党毅浩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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