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官理旧账”有明确的司法救济
沈彬
2019-12-11 07:47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这次的《规定》对饱受诟病的“新官不理旧账”,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方案,让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吃了一颗司法定心丸。

“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范围。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式明确由法院的行政法庭来裁决行政协议,但是因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民事交叉的属性,所以还得专门有一套精准的司法政策来裁决、厘定其中的是非对错,从而定分止争。

“新官不理旧账”成为积弊已久,主观上还是个别官员法律意识淡薄、契约观念欠缺,“官本位”意识严重,但是客观上,还是因为缺乏对“政府违约”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对人缺乏有效、便捷的救济渠道。明明是个别地方政府违规,却往往无法被纳入司法诉讼当中解决,有道理也没法在法庭上讲。所以,“新官理旧账”的规则是保护产权、保护民营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次最高法推出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说是有的放矢,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司法政策。

首先,《规定》界定了行政协议的受理案件范围,明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征收补偿等,都属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且规定,不仅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参与招、拍、挂等竞争性活动的市场主体”、被征收征用土地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等和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样也有权提请诉讼,以推动实现平等保护产权,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规定》明确政府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规则,“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等都不是政府违约毁约、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由”。违约就是违约,不能因为签订行政协议的一方是政府就有“特权”。政府订了合同,就要有契约精神,就得履约到底,不能滥用政府的特权职能来耍赖。这次《规定》明确将《合同法》里有关平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规定“移植”到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中,避免了权力的任性,也通过法治措施提升了市场“稳定预期”——领导换了,有合同就不怕。

政府也是“当事人”,进入诉讼之后也归法院管,违了约也得交违约金,也需赔偿民营企业的损失。这些法治常识,是推动政务诚信的重要因素。

编辑 张克

(作者:沈彬)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