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冥币泄愤?深圳一男子公然侮辱他人被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王松
2022-07-07 15:56

为泄私愤向他人寄送冥币进行报复,是否应该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力度是怎样的?近日,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此类案件令人警醒。

深圳市某小区内一酒社经营者,因噪声扰民被投诉,后该经营者得知投诉人是该小区住户周某,并通过管理处获得周某的手机号码。该酒社经营者遂在其开设的酒社与多名员工商讨报复周某,并借用员工李某的手机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冥币寄到涉案小区,收件人处写了周某的手机号码。周某收到冥币后随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将此事告知小区其他住户。

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酒社经营者以“借用员工手机通过网络购买冥币寄到他人家里”的方式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经营者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该经营者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社经营者因住户投诉其经营的酒社噪音扰民,故意借用他人的手机网购冥币并直接邮寄给投诉的住户。众所周知,冥币是祭奠死者的祭祀用品,酒社经营者以此方式传达祭奠的含义,明显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案证据显示,酒社经营者为报复周某的投诉,曾与酒社的多名员工商讨给其送点“脏东西”,随后从殡葬用品中选购冥币,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以及在多人面前实施给周某网购赠送冥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程度,且该行为也被小区其他住户知晓并感受到被恐吓,已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认定酒社经营者公然侮辱他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酒社经营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经营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对此,盐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封文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不仅仅限于肢体动作、语言或者文字表达,还包括其他具有侮辱性质的行为方式。公然则是指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认定达到公然侮辱他人的程度,可以从实施方式、影响范围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分析判断。首先,从实施方式上看,行为人在多人面前实施,或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实施;其次,从影响范围上看,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多人知悉,有一定传播度或者影响度;最后,从行为后果看,该行为已经达到欺侮羞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程度。

本案中,酒社经营者将酒吧设在居民区内,深夜产生的噪声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已属不当;其作为酒吧的经营者,在面对噪音投诉时不是解决自身的问题,而通过给投诉人邮寄殡葬用品这种令人极为不适的不当方式,对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实为错上加错。酒社经营者公然以赠送冥币的方式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因此被告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依法有据。

(原标题《寄冥币泄愤?男子公然侮辱他人被罚》)

见习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桂桐 关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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