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的权威,做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罗湖区安监局将罗湖区近期安全生产领域一宗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及瞒报事故案
案件调查经过
2017年9月30日,罗湖区安监局接到受伤家属曹某汝举报:2017年9月20日16时左右,罗湖区笋岗街道辖区宝安北路2008号笋岗工艺城联动云车后服笋岗店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安装灯具的电工谢某生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后送往清水河武警边防总医院抢救,伤者谢某生于2017年9月30日23时左右经清水河武警边防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和罗湖区政府关于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授权书》(罗府函﹝2015﹞195号)的规定,组成了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罗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笋岗街道办事处作为成员单位的罗湖区“2017092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模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单位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两大违法行为:
❶违法行为1:
◆未严格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违法违规承接装修工程,将承接的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装修施工资质的包工头;
◆作业平台不符合安全要求;
◆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没有对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应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
❷违法行为2:
事故发生后未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笋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事故。
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罗湖区“201709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批复》要求,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依法对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拟定处理意见
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合并给予深圳海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