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田区检察院审判监督组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水务集团诉雷某某等三人民事侵权案,一审被告雷某某等三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罚的基础上,还要支付22万余元的清淤款,担负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以此打击、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由此,福田检察院办理的首宗督促起诉案成功办结。
2013年,雷某某等三名男子多次向福田区新洲路段市政雨、污水管道偷排泥浆。据统计,在累计约半小时的时间内,共倾倒泥浆9车,造成的淤积长度为254.5米,淤积量达到307.53立方米。深圳市水务集团为此付出的清淤费高达人民币22万余元。2014年2月,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当年1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刑事判决生效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审判监督组的检察官发现,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泥浆车向市政下水道偷排泥浆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此种行为危害极大,泥浆很容易在市政管道中凝结,遇到大暴雨,雨水不能及时排放,很容易造成城市内涝。若仅追究刑事责任,将不能完全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目的。
为打击、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2015年1月,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从公益诉讼角度,向在本案中受到直接影响的市水务集团发出督促起诉书,建议该公司追究雷某等人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们的这一做法受到市水务集团欢迎的同时,也引发了疑虑。据了解,雷某某等三人都是家中主要劳动力,被抓后家庭本已陷入经济困难,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从该三被告处获得赔偿款。一个无执行力的案件是否值得提起诉讼?
此时,检察官向市水务集团解释了一重要法律术语即“诉讼时效”。若水务集团依法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后,该公司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对雷某某等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如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中止此次执行,待雷某某等人有赔偿能力时,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即水务集团享有向雷某某等人追偿清淤款的权力时限,将从提起民事诉讼前的短短二年延长到雷某某等人将赔偿款全部结清的那一天。
最终,市水务集团打消疑虑,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雷某某等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由于三被告的共同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雷某某等三名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22万余元。
这意味着,雷某某等三人因累计不到半小时的违法行为,最终获得的是刑事、民事上的双重责任加身,需要付出数年铁窗生涯和可能伴随终身被执行的沉重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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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拓展职能,主动寻找案源,以支持起诉或自行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读特记者 林清容)
编辑 欧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