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落下,一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了,如何在执行立案前的“履行空窗期”督促被告主动履行?调解时,一方说“钱到账再解封”,一方说“不解封就没钱付”,僵局如何破?
近日,东莞第三法院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的联动,通过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执前扣划的方式,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实现“保权益”“护经营”的双重目标。
搭建判后履行“桥梁”
“有了这份证明书,我不用担心对公司银行贷款审批、建设项目招投标造成不利影响了。”某五金公司在拿到《主动履行证明书》后,向东莞第三法院横沥法庭法官叶伟芬说道。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叶伟芬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某五金公司需向某数控刀具公司支付货款及延期利息共计19万余元。
承办法官团队并未止步于出具判决,而是搭建判后履行的“桥梁”:法官团队在判决书后附上含有原告收款信息的自动履行提示,并联系某五金公司释明判决依据,督促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
“我们明天就会付款。但是我们担心这次涉诉信息会留存,影响公司贷款和参加投标,这可怎么办?”被告五金公司提出了担忧,希望能够减轻涉诉信息对公司信用的影响。
确认某数控刀具公司收到货款后,承办法官审查研判某五金公司在法院暂无其他诉讼案件,在裁判生效后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说明某数控刀具公司已在本次涉诉案件中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据悉,东莞第三法院制订发布《“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诉讼阶段通过发出《自动履行提示》和《主动履行证明书》,通过判后督促和正向激励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债务履行问题解决在执行前,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执前扣划破僵局,“冻资产”变“活钞票”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某压铸公司迟迟无法向某五金公司收回加工费,遂向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某五金公司银行账户内的款项。
在承办法官曾昭串组织对账和调解下,双方认定拖欠加工费为9万余元。本以为案件可以顺利达成调解方案,不料双方僵持在了付款方案上。
被告某五金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加工费,但除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外,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希望能先解封账户再支付案款。而原告某压铸公司坚决不同意先行解封账户,担心对方赖账。
按照以往流程,即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压铸公司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由执行部门处置保全账户财产。“这不仅会延长原告拿回加工款的时间,而且后续强制执行还会产生执行费用、影响企业信誉。不妨使用‘执前扣划’的方案。”承办法官分析案件履行过程后,向双方提出新方案。
“执前扣划”即在保全阶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审执部门开展联动工作,直接从被告保全账户中款项扣划到原告的账户中。
两家公司纷纷认同新方案,随即达成调解协议。某压铸公司随即提交申请书。审执部门共同审查确认某五金公司没有未办结的执行案件、诉讼案件、无其他债权分配的情形。对此,承办法官出具扣划、解封裁定书。执行法官协助办理扣划、解封手续。
在审执部门的高效协作下,9万余元加工款直接扣划发放给某压铸公司,该案从调解到履行完毕历时7天。
在化解纠纷成效初显后,常平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也采取“执前扣划”方式,直接从被告被保全的账户中划扣8万元至原告账户,快速兑现原告的权益。
据悉,东莞第三法院加强立审执配合,实施“执前扣划”措施,既让企业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又不影响债务企业的经营信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矛盾纠纷。2025年1月至6月,东莞第三法院通过执前扣划方式成功化解多宗纠纷,执行到位金额56万余元。
编辑 李斌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