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获悉,2025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退费的,经营者应按实际支付的折扣价计算已消费部分价款,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前,部分商家在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以"按原价扣除已消费金额"为由克扣退款,引发诸多纠纷。新规对此作出针对性规范:经营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的,退费核算需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折扣价为基准。
近年来,广东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裁判案例。在云浮某健身店闭店退费案中,法院认定"买一年送两年"属折扣活动,应按总价均摊计算已服务费用,最终判决商家退还剩余约一千元;佛山某健身公司私教更换引发的退费纠纷中,二审法院改判按350元/节的折扣价核算已上课时,认定按原价计费的格式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剩余费用全额退还。
新规明确,无论是"买一送多"等变相折扣,还是直接价格优惠,只要非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均需按实际消费的折扣价计算退费。这一规定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相衔接,强化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为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裁判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将有效遏制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占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朱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