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发布

深圳特区报 记者 庄瑞玉
06-1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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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为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近日发布《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标准及内容等,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适度放宽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实施办法》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实施办法》适度放宽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均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

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应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个档标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实施办法》为特困人员构建了“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教育+社会融入”的全链条保障,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

细化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核评估和年度评估三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社区工作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

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评定为“能力完好”的,可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可认定为半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可认定为失能。

对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汤山文

(作者:深圳特区报 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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