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层次激活民营经济创新动能,多举措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搭建了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的制度框架,是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法治基石。
《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构建了覆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创新激励、权益保护等内容的全方位保障体系,为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激活内生创新活力、加速融入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大量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回应了民营经济的合理关切,通过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规定,实质性巩固民营经济的法律依靠,实现了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护航”的跨越。该法旗帜鲜明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为民营经济构筑了稳定、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内核稳定、系统完备、长期有效的顶层设计,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强化了民营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底线,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选择性落实等问题,为市场环境注入更多确定性因素,厚植民营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根基,夯实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常态化保障。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彰显我国平等保护各类经济组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成为世界观察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窗口。《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在提升我国作为世界主要市场投资吸引力的同时,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世界共享发展机遇。
《民营经济促进法》亮点纷呈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首次”,如首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该法更实现了多维度的制度突破,展现出高超的法治智慧。
支持民营经济培育新质生产力。作为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民营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生产力转向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第十六条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该法以法治力量汇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动能,引导民营经济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提高质量效益、塑造现代化产业体系,从而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我国培育新质生产力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畅通政企沟通法定渠道。民营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渠道的顺畅与否,关系到法律实践问题能否得到及时响应与针对性解决。《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第五十三条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这些举措将政企沟通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既对有关行政主体施加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又有利于打破民营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与制度障碍,能够有效疏通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堵点,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长效性举措。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执法行为、市场交易等方面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能够促使有关责任人员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强化责任担当,有利于其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为民营经济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氛围。
将《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唯有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步推进配套机制建设,方能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到实处。
制定配套举措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宏观调控法属性,其存在进一步落实的空间。可及时制定路径明确、规定清晰、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措施,提高法律在实践中的适应性。第一,可列出行政机关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应当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的许可、征收与处罚等方面建立于法有据、透明合理的行政权力清单,防止政府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保护民营经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行政权力的过度干涉。第二,明确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责任清单。应当顺应政府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时代趋势,厘清各级政府部门在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方面的具体责任,可以以“台账管理”的形式强化有关部门的尽责意识,推动政府层面主动履职,确保法律设定的保障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能够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
清理不合理的民营经济政策。我国已经颁布数量较多的涉民营经济的政策文件,它们纵横交错、条块并行,呈现出多实施部门、多地方层级、多内容范畴的特点。应当借《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时机,对现存的大量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为法律有效落实扫清各种政策障碍。第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指引,排查清理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领域的政策文件,从源头上过滤掉地方保护、行业壁垒、指定交易等影响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优化,为民营经济创造开放包容、创新活跃、普惠共享的发展空间。第二,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则为底线。《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要求,是开展系统性清理工作的依照。对于违反该法规定的政策文件,应当逐一清理,消除各类模糊地带与隐性障碍,促使政策文件与法律规定紧密衔接、同向发力,为民营经济营造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政策生态。第三,建立民营经济政策数据库。应当秉持数字治理思维建立民营经济政策数据库,对各级政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存量政策进行动态化归集与标准化梳理,并实时收录后续民营经济领域的增量政策,以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民营经济政策数据库有利于弥合民营经济避免政策上的信息不对称,令民营经济掌握政策指引的“导航图”,在战略规划和跨区域布局中做到按图索骥。
编制民营经济发展指数。数据指数具有可视化特征,是开展评估的有效工具。可通过编制民营经济发展指数,收集、整理、评估民营经济在整体发展水平、创新能力、投融资便捷性、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的表现,监测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衡量各项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民营经济制定发展战略提供动态更新、精准高效的参考,为政府精准施策构建客观依据,为社会公众了解民营经济发展信息打造可视化途径。在进行指标设计时,需要注重主观评价维度,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家信心指数、获得感、政策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真实展现民营经济企业家的内心感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更高层次的法治化阶段,为民营经济的全周期成长与现代化转型描绘了更公平、更开放、更广阔的发展蓝图。该法实施所带来的制度红利,将源源不断转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助力民营经济以更稳健、更自信、更从容的姿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23&ZD157)】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马洽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温静 三审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