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坪山一企业被罚9万元!只因不说这事儿……
坪山安监
2017-11-28 20:44

2017年9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宜航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未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多台冲床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电焊工未佩戴防护口罩等多处安全隐患,同时该企业档案存在无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记录、职业危害岗位的操作员工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等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公司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决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自由裁量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5版)》违法行为编号“5012”实施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告知条款需列入劳动合同

1. 签订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 变更时: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后果: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会受到的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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