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公告,提醒1265辆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主,3个月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
据公告,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罗湖、盐田、宝安、光明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查扣一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共1265辆(附件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QT/查询相关车辆类型、发动机/电机号、车架号、车辆颜色等),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记者查阅车辆统计表看到,其中,电动二轮车1089辆占86%,电动三轮车109辆占8.6%,二轮摩托车41辆占3.2%,二轮自行车25辆占1.9%,还有三轮摩托车1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部门于3月14日予以公告,当事人(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3月14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应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对查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上述“依法处理”,就是只当事人在3个月内仍不处理,就将失去车辆的所有权,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司法拍卖、强制报废等措施处理相应车辆。同时,放弃接受处理取回被扣车辆,并不意味着交通违法记录会自动消失,违法行为会一直记录在案,并可能在未来对违法当事人办理交警类业务时产生影响。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秦天 二审 桂桐 三审 朱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