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骗取救助资金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5月30日,广东省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年初,广东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官网发布《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任何遭遇突然变故的家庭和个人如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记者对比发现,这次拟出台的《条例》可以算是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升级版,不仅涵盖了临时救助的内容,而且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住房、就业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对“三无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条例》凸显了“托底”的功能。
《条例》拟规定,对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老无所依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条例》拟规定,供养服务机构配备的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3以内。
“懒人”将不再享受政府救济
政府“托底”并不意味着养懒人。
《条例》拟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可救助大病报销后合规医疗费
《条例》突出了“救急难”的功能。
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属于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政府将予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因意外、大病致贫的家庭,政府将给予临时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骗取救助资金将处以加倍罚款
骗取救助资金的,加倍返还!
《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上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者,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羊城晚报
编辑 波塞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