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勿违规冒险作业!

深圳普法
2024-12-25 16:18
摘要

点击查看

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

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丝毫不能放松

再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以上漫画中,牛邦在企业内部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中,某公司的水泵房内部供电线路布设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不规范,又未对员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通过案例警示,强调企业内部要抓早抓先,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提醒全体员工强化安全意识、严守安全规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普法君提醒

安全生产无小事!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生命重于泰山!企业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危险防范意识,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普法君也提醒劳动者,要熟悉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勿忘安全意识保平安!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