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热点|连续两次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新三板公司联星技术再收警示函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2024-12-27 14:5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

中国商事主体第一端

摘要

四川证监局当时公告称,经查,联星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12月26日,四川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成都联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星技术”)及郭阳斌、袁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被警示。此前,该公司就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四川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联星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联星技术董事长、总经理郭阳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国慧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联星技术及郭阳斌、袁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联星技术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四川证监局网站在6月25日披露关于对联星技术及郭阳斌、袁国慧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当时公告称,经查,联星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郭阳斌、董事会秘书袁国慧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联星技术及郭阳斌、袁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还提醒联星技术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联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联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联星技术主营业务为短距通讯软件及配套硬件设计、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主营产品包括分析仪器、RFID读卡设备、总线产品、航空标准控制面板、航空仪器仪表、系统方案等。公司由成都市高新区留学生博士创业园引进,2016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7年8月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71937)。核心团队包括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归国留学人员、高校老师及资深工程师等。

审读:孙世建

(作者: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