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胜诉:“万能的大熊”被判赔偿并道歉

读特新闻记者 高灵灵​
2024-12-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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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万能的大熊”发布置顶微博向联想致歉,称“我已经认识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就上述侵权行为给联想公司带来的困扰和损失,致以诚挚的歉意

日前,有消息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侵害联想公司名誉,判决被告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赔偿10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6万余元,并公开道歉。12月8日,读特新闻记者从联想方面获悉,该消息及判决书内容均属实。

读特新闻记者了解到,案件起源于2023年11月2日。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发布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案证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日晚,该微博共获得点赞1772次,评论286次,转发115次。

对此,联想集团指出,该微博所述内容纯属虚构。作为科技领域的知名博主,“万能的大熊”利用其庞大的粉丝基础,发布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联想的社会声誉。

而“万能的大熊”则称,他所发布的内容并非原创,而是基于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且并未添加个人观点,属于中性陈述。

据南方都市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联想集团胜诉,判令被告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万元。

此外,法院认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随后,“万能的大熊”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12月4日,终审法院裁决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宗某负担(已交纳)。

记者注意到,在终审法院裁决当天,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发布微博称,“对于联想起诉我这个事情呢,我不理解,但尊重。对于法院的判决呢,我不理解,但尊重。”

12月6日,“万能的大熊”发布置顶微博向联想致歉,称“我已经认识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就上述侵权行为给联想公司带来的困扰和损失,致以诚挚的歉意。”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张蕾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高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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