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成骨折到底是因为脚滑还是地板太滑?看看法院怎么判|民法聊聊看
​深圳法宣号
2020-09-13 11:26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对于不少市民朋友而言又可以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吃饭、逛街了然而对于刘先生而言此前在坪山区吃的一顿饭却将他送进了医院并引起了他与饭店的纠纷。看到这里,可能会有市民朋友以为,刘先生是因为在饭店吃错了东西才进的医院。然而,并不是!

原来,刘先生是在坪山区某家川菜馆就餐结束离开时,因为饭店地板湿滑不慎摔伤的。并在当晚于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后,诊断发现其左桡骨下端骨折。那又有市民朋友要发问了,这刘先生明明是自己不慎摔伤的,跟饭店有关系吗?对于这件事该由谁负责,双方各执一词:

刘先生表示:我在这家川菜馆内就餐时,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导致自己摔伤,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川菜馆方则认为:这位顾客摔伤是因为他自己本身年纪比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的。而且,我们川菜馆内也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位顾客的受伤我们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调解不成,刘先生只得将饭店起诉至法院。深圳坪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该川菜馆中消费时,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该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以上原因致使刘先生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另一方面, 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湿滑的地面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有过错,也应负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348.7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其实,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川菜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忽视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在本案中,我们就能看到,该川菜馆在湿滑的地面处,仅摆放了“小心地滑”的指示牌,并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以达到地面防滑的要求。因此,该川菜馆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为自身受伤承担责任!


编辑 陈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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