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行政处罚中“小过重罚”案件频发。例如,安徽多家餐馆因夏季售卖“拍黄瓜”而被罚款5000元,陕西榆林菜农售卖5斤超标芹菜而被罚6.6万元等。近日,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要确保过罚相当。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3位嘉宾进行讨论。
主持人:尹传刚
嘉 宾:赵 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敬伟(学者、专栏作家)
伍里川(媒体评论员)
漫画:颜庆雄
对于法律的解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方法,从而得出符合实质正义的结论
主持人:严格执法,应该确保过罚相当。近年来,“小过重罚”事件屡次出现,您认为原因何在?
赵宏:一些执法者存在僵化适用具体领域内法条的情形,而非全面、理性、科学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律的解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方法,比如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价值解释法等,从而得出符合实质正义的结论,而过于简单地理解法律很容易陷入“教条主义”,进而得出与公众朴素的法感相悖离的结论。
在适用具体法领域的处罚规范时,同样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总则予以适用,尤其是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无主观过错不罚”以及“首违不罚”的适用,在处罚时也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将惩罚作为处罚的唯一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小过重罚”案的背后,往往都有行政机关趋利性执法的影响。
张敬伟:基层一些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无法对违法行为的轻重做出均衡性和恰当性判断,因此机械执法,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把“过罚不当”当成所谓的“严格执法”。同时,基层执法考核机制的不合理和罚款与地方财政挂钩,也导致基层执法“小过重罚”。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没有充分考虑“小过”因素,法律条文设置处罚的起点过高,缺乏应有弹性,导致基层执法过重过严,缺乏柔性。
伍里川:种种情形告诉我们,现实中,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颇大。一旦使用不当,就很容易将处罚变成一种“任性”。一些执法部门动辄进行“天价处罚”,也会引发公众对于“以罚代收”“以罚代管”的质疑。
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
主持人:您如何看待“小过重罚”现象,它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张敬伟:这有违法治精神,有损公平正义原则。群众、街头摊贩和小微市场主体,在日常生活、生产和市场交易中,往往是无心犯错违法,即使是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违法后果也不严重,“小过重罚”不合常识,有违情理,碰触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公平公正底线。
须知,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
赵宏:其一,这是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悖反。《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来看,不仅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定同样须严守过罚相当,即违法程度与惩戒强度须互相匹配,绝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治理效果就严惩重罚。
其二,“小过重罚”案的问题在于,其会让部分公众对立法和执法本身产生质疑和不信赖。如果执法者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没有理性判断,也无人文关怀,那就很容易导致“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情况发生。
伍里川:“小过重罚”总体上都“有法可依”,事实上,执法者也都给出了法律条文上的依据,但这些依据往往牵强,而且缺乏与时俱进的意识。例如明明按照新规可以实行“首犯不罚”,却偏偏抱着旧规不松手。
执法是为了纠错、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说到底是为了伸张社会公平正义,但“小过重罚”不仅让当事人不服气,还让社会公众感觉荒唐。一味强调执法力度,丢掉执法“温度”,这就忘却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初衷。
让行政处罚既符合法理,也契合事理,更符合情理
主持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整治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对于彻底杜绝“小过重罚”现象,您有何建议?
赵宏: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行政处罚中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由此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优化营商环境等。这些都为遏制包括乱罚款在内的重罚趋向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应对,各层级执法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要重新省思行政处罚的功能定位,并着力破除个别地方政府因经济驱动而进行的趋利执法。
张敬伟:建议在相关法律条文中适当增加适用“小过”的内容,既体现法律对“大错”的处罚刚性,也彰显对“小过”的柔性执法,让行政处罚既符合法理,也契合事理,更符合情理。立法环节把握好法不容情和法理情结合的辩证法,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强化执法者的普法责任。谁执法谁普法,执法者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而且要理解整部法律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这样就能避免机械执法、生硬执法。
伍里川:要加大对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行为的问责力度,形成震慑力,倒逼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谨慎、精准执法。
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让执法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 温静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李璐 三审 周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