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停车收费拟实行“差别收费” 你怎么看?
读特记者 刘秋伟
2017-11-06 17:58

近日,由东莞市发改局起草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东莞市政府官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于11月2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

《实施细则》规定,停车收费拟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按照“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的规定,上述区域的停车费或将上涨;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可免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实施细则》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

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而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停放措施

《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停车减免有关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同时,《实施细则》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施细则》还提出,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编辑 耿超逸

监审 韩绍俊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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