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擅自把单位数据库清空,最终换来一年四个月刑期
04-10 20:03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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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T圈“删库跑路”的段子一直里广为流传,那么当段子变成了现实,当事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8年10月,罗某入职A公司,负责该公司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2019年4月从公司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为报复公司,罗某利用在公司工作时获知的公司云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私自删除公司存放于云服务器后台的数据。案发后,A公司因数据无法恢复向合作方赔付经济损失3万元,并报警处理。2019年6月,罗某被抓获归案,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司在案发后通过转账,向合作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依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数据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进行赔偿,故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3万元。

罗某家属代为退赔3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福田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财产特别是生产工具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从设备、文件等实物形态,逐渐转变为储存在电脑、手机里的数据资料、客户信息等非实物形态。应当注意,网络店铺、微信等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员工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当守法克制,不可因虚拟财产权益无形无体的特点而忽视法律对它们的保护力度。法官提醒单位、企业等技术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业也应完善相应的安全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删库跑路”等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尹川 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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