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说 | 两头生猪未盖章被罚20万,岂能这样搞“创收”?
晶报记者 李跃
03-22 07:31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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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天价罚单。

封面新闻报道,四川某地一生态食品公司因疏忽导致两头生猪产品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被农业农村局处罚20万元。最终,法院“出场”,撤销了处罚。

法院在解读中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另一方面,提示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充分考量个案情节,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天价罚单,近年来并不少见。今年2月,央视新闻报道,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先生路过邻居家菜地,帮邻居带点芹菜卖到批发市场,赚了14元钱。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因迟迟没有缴纳罚款,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何况是无心之失,这样的重罚超越了正常人对法律公正的认知——还好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在这里发挥了最后守门人的作用,坚守了法律底线,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稍稍检索一下,类似新闻还有很多。2017年,江苏省朱女士售卖12斤芹菜获利7.5元,被检验出不合格被罚款5万元;2021年,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销售5斤芹菜,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此外,还有超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包子铺卖豆腐脑属经营范围超标被罚1.5万元……当然,针对每一张天价罚单,相关部门都能摆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但问题是,法条≠法治,机械≠公正,况且还有“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原则,我不相信他们不懂。

在这里,我还有一个疑惑,食品造假问题屡见不鲜,很多问题都比老人卖个超标芹菜、包子铺超出营业范围卖几杯豆腐脑等来得严重,为什么不多花力气去管管呢?再说,如果卖几把芹菜就要重罚伺候,按照对等原则,公众遭遇每一起食品安全问题,是不是意味着相关部门的一次严重渎职?又该如何问责?

进一步讲,“天价罚单”屡屡出现,仅仅说是法律理解偏差、执法不够人性化已经很难令人信服,更大的可能是,这背后暗藏着行政部门的“创收”冲动——没错,就是把罚款当生意,与个人及部门福利、收入等挂钩。这不只是执法缺少温度的问题,而是一种隐秘的“公器私用”,是另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对此必须坚决遏止。

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出台,这是我国首次对行政法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它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的手不能乱伸了,因为,对任何一个地方来说,罚款搞钱都是一条不归路。

编辑:刘珂

(作者:晶报记者 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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