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海鲜“原价”结账!你被坑过吗?
深圳普法
03-21 15:32

为了吸引顾客,不少餐厅推出“特价”商品,可有些无良商家,打着“特价”的名义将顾客吸引进餐厅用餐后,却以原价结算账单,行“宰客”之实。若顾客没有及时核对账单,或者点的菜较多忽略了“特价”菜,商家便达到了目的。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近些年,类似上述案例的事件时有发生,让消费者们叫苦不迭。希望广大商家明白,投机取巧、“欺客宰客”势必不能走得长远,诚信才是经营者的立身之本;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整顿市场秩序,对欺客宰客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姑息;当消费者面对此类事件时,一定要保留证据,及时维权,不助长“不良风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作者:深圳普法)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