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签订“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03-18 17:05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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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2条,自3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此次发布的《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其中,在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方面,《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包括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解释》还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潘未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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