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舆情|宝新能源收监管函:存在实控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存货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规事实
读创财经综合
03-0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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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或“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称,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实际控制人叶华能的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监管函称,经查明,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叶华能于1991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宝新能源2012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符。此外,宝新能源2002年至2011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宝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服装公司”)产生25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9笔合同合计金额19,193,358元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2018年至2021年期间,宝新能源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宝丽华服装公司发生11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合同金额25,700,714元,除一份对应2021年9月15日合同的到货清单外,其他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记录以及出库领用记录,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宝新能源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宝新能源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的指标基本照搬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涉及的交易报告标准与母公司对外披露标准基本一致,导致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宝新能源董事长审批权限基本一致。母子公司权责划分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宝新能源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宝新能源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宝新能源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宝新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及第5.2.1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5.2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1.3条,《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深交所希望宝新能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宝新能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审读:汪蓓

(作者:读创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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