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打大牌”“戴高帽”,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混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为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据悉,我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在此之前,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则为空白,导致一些社会组织名称出现与业务范围不符、给自己“戴高帽”、标新立异、存在歧义等问题。例如,有的社会组织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有的名称未冠以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名称中缺乏字号等。为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申请以及使用规范,民政部制定并出台《办法》。
《办法》对社会组织取名做了哪些规定?
要有显著识别性。《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严防以名称“抬身价”。《办法》规定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以偏概全。《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如何处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读创编辑 肖晗 审读 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