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午托机构没管好,这部政府规章被专家们“狠批”!
读特记者 解树森
2017-10-31 21:06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至今已近九年,《办法》从审批登记、服务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截至目前,我市符合《办法》要求进行登记的有证校外午托机构为183家,无证的所谓“黑午托”的不完全统计多达6000多家。10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针对《办法》举行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参会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们纷纷表示,数字已经足够表明《办法》严重脱离社会实际成为“废法”,应该废旧立新。

背景:《办法》实施多年效果亟待评估

市法制办副主任蒋小文介绍,《办法》已经实施8年,作为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规章,适时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对市政府规章实施成效进行的一次检验,对客观评价立法实效、提升立法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评价,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进执法活动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记者了解到,我市今年共有四项政府规章需要评估,其中《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为重点评估项目,由市法制办会同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评估工作。在此之前,已经举行了两场评估座谈会,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现状:《办法》脱离实际沦为“废法”

“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有613所,学生共有118万人。其中,348所学校提供午餐、午休,占了近六成。”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处长肖伟峰介绍,“但是,这六成有午餐、午休的学校,所覆盖的学生共16.6万人,仅占所有学生的14%。”

据介绍,全市截至今年6月,符合《办法》要求的注册登记的有证校外午托机构有183家。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4万多中小学生在6000多家无证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午餐、午休。

参与座谈的市人大代表们表示,《办法》实施开始,效果就不是很好,对午托机构依法设置的门槛规定高,一般场所难以合法化。如,《办法》规定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它场所或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而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事实上,午托机构大多设在各居民楼、商品房内,而这类房屋,都是按照住宅的标准建设,只有一个进出口大门,根本达不到要求。

“《办法》规定午托机构要设在建筑物三层以下,面积要在80平米以上,看看现在学校周边,能符合条件的有多少?少之又少。”与会人员们纷纷表示,《办法》很多内容都是严重滞后,脱离实际,几乎没有操作性,已经沦为“废法”。

建议:结合实际废旧立新

“《办法》是针对校外午托机构的,这个就不准确,应该从校外午托服务这个角度进行立法,降低门槛,让一些社会机构进入,这些社会机构不是午托机构,但是可以从事午托服务。”市政协委员易松国表示。

资料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午托问题一定要坚持教育部门、学校为主导,校外为辅,很多学校害怕承担学生的安全责任,到了放学时间就纷纷把学生赶出大门,这样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教育部门不应该盲目把学生的午托推到社会上”、“午托需要教育部门和市场共同来解决,教育不能只教书不育人,立法要从两部分立,一部分是学校要挑重担,另一部分则是市场,校外午托机构应该进行企业商事登记,进行社会化”、“现在不单是午托问题,还有学生四点半放学之后家长不在家的情况,应该专门针对学生托管问题进行立法”……多数参加座谈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认为,应该重新调研,结合实际,针对学生托管问题重新立法。

市法制办表示,接下来会充分吸收座谈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开展《办法》修改或废止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并组织开展评估报告评审会,邀请业内专家、学者对拟报送的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或废止政府规章、改进和加强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意见,达到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午托午休需求和管理的目标。

编辑 郑蔚珩


(作者:读特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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